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到现在,大家都认识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尤其是代表性传承人的扶持和保护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和基础。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尤其是在代表性传承人评选和确认过程中,通常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是“正宗”和“嫡系”的问题。建立在宗亲制度基础上的“正宗嫡传”的观念在很多人心目中根深蒂固,于是有“传女不传男”“传长不传幼”等诸般做法。于是,在确定代表性传承人的过程中,就产生了谁是“正宗”、谁是“嫡系”的问题。而天津的狗不理,河南的真不同、第一楼等,如真要寻找创办人的后人来担任传承人怕是难事,明智的做法,只能是以其理解和掌握的核心技术以及影响力等来评判。

其次是名角与名人的问题,这主要集中在表演艺术类项目中。申报这类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角和名人较多,而且申报都较为积极。在评定这些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时,评委会其实面临着两个方面的困境:一是评定这些传承人时,是以一线明星为主,还是以幕后英雄为主;二是在同一项目的传承人之间,如何确定一个科学、合理、让大家心悦诚服的标准,以确保被列入者和未被列入者彼此心理平衡。比如豫剧可称是这方面的典型。该项目流传广、受众广泛,也产生了不同的流派、风格,很多传承人都有较大的名气和影响,更有“四大名旦”“豫东调”“豫西调”“祥符调”“第一老生”“第一小生”之说,到底谁更有资格担任“代表性传承人”?莫衷一是。

第三,搜集者与整理者有没有资格做传承人?当前,大家较倾向于搜集者与整理者不应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但也有不同的意见,理由就是这些搜集者与整理者已经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做出了突出的、不可替代和磨灭的贡献,如果离开了这些人,有的项目可能会灰飞烟灭。如《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管理办法》就规定:本地区、本民族群众公认为通晓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内涵、形式、组织规程的代表人物……大量掌握和保存民族民间原始文献和其他实物、资料的公民……经过推荐批准,可以命名为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被推荐申报命名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中的资料保存者,必须是大量保存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珍贵原始资料、文献和实物的公民。再如河南滑县的木版年画,多年流散民间,不为人知,在当地的一名村干部的努力和奔走下,该项目才为人所注意,该干部也被评为传承人。但目前该项目的传人与之产生了尖锐的矛盾,理由就是虽然该村干部收集了大量木版,并组织了一些人制作,但是他本人并不掌握相关技术,也不是正宗的传人。但如果离开这名村干部的努力,这些传承人又很难对这个项目有较大的作为,如何调解双方的矛盾是个棘手的问题。

怎样制定出合理的制度,以利于激发传承人的工作积极性,而不是造成新的矛盾,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健康传承带来困难,这是今后的工作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摘自《中国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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