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乎囊括了中国舞台艺术最高奖项的豫剧《程婴救孤》如今也扯上了官司。辛苦创作的豫剧《程婴救孤》被制成光盘出版发行,作为编剧的陈涌泉竟然不知道!当他发现之后,第一件事就是将出版发行该光盘的音像出版社诉诸法院。目前,郑州市中级法院正在审理此案。
一怒起诉 作品出版作者不知
陈涌泉创作的豫剧《程婴救孤》是由元代传统剧目《赵氏孤儿》改编而来,自2001年搬上舞台以来,几乎囊括了中国舞台艺术的最高奖项。让陈涌泉没想到的是,在取得了一系列荣誉的同时,想不到的事情接连发生:自己不知情下,名字被别人盗用,自己编辑的剧作品,被省内外一些剧团演出,更有甚者,一些省外剧团竟然利用他的剧本排演并制成光盘。
“当初我是带着文人的软弱性,不愿意打官司。”陈涌泉说。已创作出大量有影响作品的他遭遇“十面埋伏”:有的剧团在拿到剧本后不履行责任;有的剧团移植其作品而不打招呼;有的广播电视栏目大量使用其作品无视法律规定;有的商家私自大量出版其作品……在这种情况下,他考虑再三,才拿起了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陈涌泉在电话中告诉记者,他从未授权任何一家公司出版发行《程婴救孤》VCD。他是偶然得知市场上在销售《程婴救孤》VCD的,于是就委托律师尹伟调查此事。
尹律师告诉记者,他先后在郑州市某商场、二七区海坤音像部、河南德益文化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三家单位购买了古装豫剧《程婴救孤》VCD,上面均印有“河南电子音像出版社”等字样,其中有两本光盘生产识别码显示为河南先达光碟有限公司、安阳飞音电脑数码制作有限公司复制。
陈涌泉认为,河南电子音像出版社、安阳飞音电脑数码制作有限公司、河南先达光碟有限公司以及《程婴救孤》VCD销售商二七区海坤音像部、郑州市某商场5家单位的上述行为侵害了他依法应该享有的出版权、复制权、发行权、署名权、修改权,故诉诸法院要求5被告停止对其上述权利的侵害,并销毁侵权复制品,赔偿其被侵权损失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1万余元,同时在媒体上发表声明,向其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焦点 涉案作品是文学还是戏剧?
庭审中,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出版权、复制权、发行权等。但是,被告河南电子音像出版社却说他们没有侵权。他们认为,出版的《程婴救孤》是戏剧作品,而非原告《程婴救孤》的剧本作品。“编剧的功劳体现于剧本,也终止于剧本,而演出作品是多人共同努力的结果,并非原告文学作品的简单再现。戏剧作品属于演出作品,主要体现为演出形象,其出版形式是音像复制和发行;而剧本作品属于文字作品,主要表现其文学内容,其出版形式为纸制印刷和发行。”被告河南电子音像出版社代理律师说,很显然他们并未出版原告的剧本。另两位被告也同意该观点。
而作为第三人的河南省豫剧二团立场很坚定,他们认为,对《程婴救孤》享有著作权的人只有一人,那就是原告陈涌泉,所以被告无论修改、复制、出版、发行等都要经原告同意才可以。
对于名称是否被修改一事,三被告反复强调他们没有修改作品的名称,写《赵氏孤儿》只是对作品内容的说明。对此,原告律师用一个形象的比喻回应了被告。他说:“如果《红楼梦》仍在受法律保护期限内,那么我们是不是也可以改名为《贾宝玉和林黛玉一段不得不说的故事》呢?这个题目很能说明作品的内容啊。”
谁侵犯了原告著作权?
庭审上,三被告一致认为没有侵犯原告任何权利,其依据则是一份出版合同。
被告马战奇拿出的合同中,签订双方为甲方河南省豫剧二团和乙方海坤音像部,合同涉及的作品包括《儿大不由爹》、《鞭打芦花》、《清风亭》和《程婴救孤》。该合同共有13条内容,其中令马战奇觉得自己最有理的一条是这样约定的:“甲方保证本合同涉及的录像作品享有著作权,如有侵犯他人著作权和肖像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的,甲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加倍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正是有了这份合同,河南电子音像出版社和马战奇签订了出版合同。河南先达光碟有限公司也认为他们是在尽到了审查义务后,才制作了光盘。所以,三被告均认为所有责任应当由第三人河南省豫剧二团承担。
这样一份合同是否能让三被告免责呢?第三人河南省豫剧二团不认为被告可以免责。首先,第三人认为那是一份无效的法律合同,因为合同内容超越了权限。其次,他们认为,豫剧二团只是取得了表演权,并无其他权利,并不是一纸合同说自己有著作权就有著作权的。他们还表示,《程婴救孤》的著作权人只有原告陈涌泉一人,出版社和录像制作者马战奇均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一定报酬。被告有向著作权人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的义务,并不能因为和豫剧二团签订合同而得到免责。
延伸 《程婴救孤》案意义何在?
本案立案以来,引起文化界的广泛关注。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演员向记者谈了他对此案的看法:一大批文化精英埋头苦干,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就,但在知识产权保护上还存在很多问题。
一方面,很多文艺工作者对权利的保护尚处于朦胧状态,如有些作者的作品被音像公司非法出版后,音像公司会送给他一些VCD说:“某某老师,你的作品我们出版了,这是给你的赠品,作为纪念。”不少文艺工作者会想:这是好事呀,出版社免费为我出版,提高了我的社会知名度。但他们并没有意识到出版社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另一方面,侵权人肆无忌惮地侵权。他们认为:全国有这么多的作品,即使我非法出版了,作者未必会来主张权利;就算主张权利了,我也会说这是对你的免费宣传,你还应该感谢我呢。(记者
唐雪薇)
(摘自 《北京娱乐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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