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梅与淮阳县豫剧团、淮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淮阳县文化局档案丢失一案

原告张玉梅,女,汉族,住周口市。

委托代理人舒胜利(系原告之夫),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窦树广,男,汉族,住周口市中州路北段。

被告淮阳县豫剧团,住所地淮阳县城关。

法定代表人赵中堂,团长。

委托代理人皮春恩,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淮阳县城关。

法定代表人李卫民,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华伟,该单位法律顾问。

被告淮阳县文局,住所地淮阳县城关。

法定代表人樊廷贵,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鹏,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玉梅与被告淮阳县豫剧团、淮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淮阳县文化局档案丢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玉梅及其委托代理人舒胜利、窦树广,被告淮阳县豫剧团委托代理人皮春恩,被告淮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代理人张华伟,被告淮阳县文化局委托代理人张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玉梅诉称,我于1969年由淮阳县豫剧团招收为正式演员,1977年和1978年期间,我相继考上了中央广播艺术团,河南省戏校因得罪了豫剧团原团长徐德荣之妻王辉(剧团主演)。因此徐德荣团长屡屡私自扣押我的录取通知书,使我失去了一次深造的机会。1979年秋的一天晚上,在淮阳县剧院演出之前,又因拒绝王辉强行拿走化妆镜的行为,使我的人身人格遭受了极大的攻击和侮辱,造成当晚演出推迟的严重后果,而身为团长的徐德荣对其妻的行为不但没有追究和制止,却不问清楚从此不让我上班,而后我多次找徐德荣团长要求上班均遭拒绝,后来徐德荣让我自己联系接收单位同意调出剧团,当我联系好单位徐德荣却出尔反尔不予给办理调离手续。2007年农历正月16我与豫剧团一批招收的演员梁勤(现在淮阳县劳动局工作)来到文化局问及退休问题时,负责档案的杨卫清告知我说:“你已被剧团开除”,当时,我非常感到愕然,愕然的是:从徐德荣依职权不让我上班之日至今,我从没有接到豫剧团开除的告知及书面通知。带着上述问题,我到淮阳县劳动局询问此事,该局管理档案的人员从微机查询结果是全县有3个张玉梅,其中一个比我年轻,另两个与我同岁已调往外地,一个已退休几年,根本没有我的档案,对此,我又跑到文化局,文化局仅让我看了我的副档,并说正档应该存在劳动局,三被告对我个人档案先是执权不给,而现在我届时退休,档案确不翼而飞没有了。综上所述三被告人对我的劳动人事档案均负有保管和管理的法定职责和义务,由于是在保存和管理期间查询不到,显然是三被告的过错,根据劳动用人方和被用方即劳动付出和义务回报对等原则,三被告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恢复原告的劳动人事楼案(正档)原状,并办理退休手续,判令淮阳县豫剧团依法给原告缴纳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保待遇,依法赔偿原告因无辜不让上班遭受的工资损失。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可预见的退休工资,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张玉梅本人与我方联系,并快递了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现我方对原内容进行更正。

变更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09)川民初字第0257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淮阳县豫剧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发张玉梅自1979年10月至国家规定张玉梅50岁届满退休之日止的报酬,张玉梅满50周岁后的工资按照国家现行退休职工工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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