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侵犯上海越剧编剧李红枫的著作权官司,将于20日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
《毕派小生杨文蔚唱腔精选》VCD(以下简称毕派VCD)中收录的《还魂记》、《白蛇传》、《王老虎抢亲》、《双珠凤》和《光绪皇帝》等五部越剧作品中的精华,上海著名越剧编剧李红枫称侵犯了其著作权,今年1月,李红枫把复制、发行、销售“毕派VCD”的三家单位告上了法庭。这三家单位是出版“毕派VCD”的上海录像公司、销售“毕派VCD”的扬州扬子江音像有限公司(下称扬州音像)和博库书城有限公司。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6月28日第一次开庭审理了该案。

李红枫:我受到很大的打击

上周记者联系到了李红枫,他告诉记者,因为最近自己的身体不好,所以官司的事情他全权委托了上海震旦律师事务所的王一秋和邵曙范两位律师。李红枫说:“上次开庭时,因为原、被告双方还需要补充有关证据,所以法庭宣布择日再审,但这次开庭法官应该会宣判的。”李红枫表示,作为一名为越剧事业奋斗了几十年的老戏剧工作者,耗尽了毕生心血。“如今,我人还在世,那些侵权者就已经开始根本不征求我的同意便用我的作品去赚钱,还连我的名字都不署,这对我的打击太大了。”他还说,被告的侵权行为已经使他在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伤害,还造成了他经济上的重大损失。如果宣判的结果是自己输了,那他会继续上诉,直到官司赢为止。

提出七项诉讼请求

据介绍,今年1月份,李红枫在杭州的音像市场上发现了大量销售的“毕派VCD”。该VCD使用了李红枫创作的越剧作品《还魂记》、《白蛇传》、《王老虎抢亲》、《双珠凤》、《光绪皇帝》。被告出版、发行、销售原告的上述作品,事先未经原告授权,也未支付任何报酬。更令李红枫气愤的是,“毕派VCD”未以任何形式为李红枫署名。
李红枫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遂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在杭州的报纸上公开说明,他是上述越剧剧本的作者,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停止出版、发行、销售“毕派VCD”;销毁已出版、发行的“毕派VCD”;赔偿调查取证费用及经济损失2万元、律师费5000元;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等共七项诉讼请求。
据了解,“毕派VCD”是2001年录制的,由上海录像公司出版,扬州音像负责销售,首期发行了3000张。

原告律师:李红枫是著作权人无疑

记者联系到原告的律师王一秋时,他正在为开庭前做最后的准备,对这场官司他表示非常有信心。据介绍,上次的庭审中,第一被告上海录像公司派了一名员工到庭应诉,第二被告扬州音像则特别授权给李永民律师代理,第三被告博库书城没有到庭。因博库书城没有说明任何理由,所以法庭进行了缺席审理。
在原告诉称被侵权的五出戏中,《白蛇传》、《王老虎抢亲》在越剧传统剧目中就有。对此问题,原告律师王一秋说,“毕派VCD”中所收录的这两出戏选段的唱词,是由李红枫改编该剧时创作的。开庭时,他作为原告李红枫的代理律师,向法庭出具了这五部作品的剧本印刷品,所有的印刷本上都有原告李红枫的署名。在“证据六”——《上海越剧志》中也介绍了上述越剧剧本为原告创作。王一秋律师认为:上述证据形成了一个证据链,充分证明了原告为上述越剧剧本的著作权人。《著作权法》第十一条也明确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者为作者。两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出示任何证据能够证明上述作品的剧本作者另有他人。

原告律师:表演者同意不代表作者同意

王一秋律师介绍说:两被告在上次庭审过程中也出示了证据,试图证明其已经获得了相关的许可,出版VCD是获得授权的。但是两被告混淆了一个概念,被告获得的是这些作品表演者的同意,即表演者金静、杨文蔚的许可。但是取得了表演者的同意并不代表取得了作者的同意,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概念。越剧是版权和邻接权的综合保护对象,包括了版权和邻接权。本案是剧本著作权的纠纷,而不是表演者的权利这一邻接权的纠纷。本案的实质是第一、第二两被告制作、出版、发行音像制品未征得剧本著作权人的同意,这与两被告是否取得了表演者同意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表演者的同意不能替代著作权人的同意,而被告恰恰是混淆了这两个概念。
王一秋律师称: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两被告如要制作、复制、出版、发行本案中的音像制品,就必须征得原告的同意,并支付报酬,同时应在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上为原告署名。但第一、第二两被告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制作、复制、出版、发行了包含原告上述作品的音像制品,又未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外包装明显位置上为原告署名,甚至没有在任何位置上为原告署名,这些行为都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第二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王一秋律师还说,两被告甚至在收到原告诉状后直至今日仍然在继续销售侵权音像制品,而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防止原告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两被告在庭审中承认是自2001年开始制作、发行、销售本案中的VCD的,这也说明被告侵权的持续时间相当长。

第一被告与记者兜圈子 第二被告律师拒绝采访

随后,记者打电话给第一被告上海录像公司,提出采访要求。一位工作人员说自己并不知道此事,当记者让她提供负责人电话时,她没有同意,而是找来另一位男士接电话。这位自称是公司编剧的先生,说负责人不在公司,并告诉了记者一个手机号,让记者与一位名叫李永民的律师联系。记者随即拨通了李永民律师的手机,李永民律师说:“我是扬州扬子江音像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并不是上海录像公司的授权律师,上海录像公司好像没有请律师。或许是因为上海录像公司认为我比较熟悉情况,所以才让你来找我。而原告提出的第三被告博库书城有限公司,其实并没有这个单位。我认为这个案子还有很多的程序问题,所以在法院判决之前我们不作任何有关案情的回答。”
前天,记者再次拨通了上海录像公司的电话,接电话的仍然是前一天接电话的那位女士,她说负责人正在开会。记者再次向她要负责人手机号,她回答不知道。记者请她记下本报的联系方式和记者的手机号,并请她向公司负责人转告记者要求采访的原因和内容,希望与记者取得联系。但是截止到发稿时,该公司负责人仍然没有与记者取得联系,记者也没能找到该公司负责人。(记者 唐雪薇)

(摘自 《北京娱乐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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