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论戏曲表演,我们常常会说到“四功五法”。什么是“四功五法”呢?有一个较为普遍的解释,认为它是表演的基本手段,“四功”即“唱念做打”,“五法”即“手眼身法步”。但是,如果仅仅从技巧上理解它,却显得很不全面。就说“四功”吧,京剧里除了“唱念做打”,还有“翻摔扑跌……”很多内容,比如“翻跟头”,当然不是“唱念”范畴,也不是“打”,是“做”吗?也不通。可见“唱念做打”并不能全面涵盖表演手段。而且,这种对于“四功五法”的理解,其中有两项很难说得十分清楚,那就是“四功”里的“做”,和“五法”里的“法”。“做”究竟是什么?有的书里注释为“泛指表演技巧”。难道“唱念打”就不是表演技巧么?好像这么说仍然是含糊的。也有的认为是指“身段和表情”,相对准确了一些,但还是显得狭义。至于“法”就更难说明白了,“手法”、“眼法”、“身法”、“步法”,这“四法”好理解,可总不能说“法法”吧?有的书里注释为“法”是“方法规则”,从字面上讲,“手眼身法步”似乎是并列关系,应该表达的是同一个层面的意思,如果“法”是“方法规则”,那么它就在“手眼身步”之上,是个总说。另一种解释“法”是“发”的讹传,“发”是“甩发的技术”。这恐怕更是牵强的,我们知道戏曲里“甩发”并非甩得是真发,如果“发”功算是“五法”之列,那么跷功、翎子功等等技巧也应当纳入其中,就成了“六法”、“七发”、“八法” ……所以“法”不是“发”。程砚秋将“五法”定义为“口手眼身步”,绕过了对“法”的解释。他增加的“口”指发声的口法,这是一家之言吧。所以仅仅从表演技巧上谈论“四功五法”的概念,是很难真正领会它的。
我们不妨从表演的性质和功能上讨论“四功五法”,似乎就有另一番见识了。“唱念做打”是个概述,“唱念”一组,讲口齿功,就是吐字声腔技巧。成曲成歌为唱,无曲无歌为念。“做打”一组,讲身形动作。凡“做”是指自身的,“发于内而形于外”的一切形体表演。而“打”并非专指“武打”,而是相对“做”而言的,是指相互的(两人或多人)之间频繁互动的形体表演,当然“武打”是最为常见和具代表性的。这样“唱念做打”就充分的概括了戏曲表演的基本功。至于所谓的“表情”,在戏曲艺术中其实并不是面部的“挤眉弄眼”,而是“表演的情绪”。“唱”、“念”、“做”、“打”都是有表情的,一段“流水”板和一段“反二黄”,所传达的情感一定是不同的,念白更是如此。即使是边式身段,演员通过形体也可以充分展示出角色的“表情”来,因为戏曲表演是程式化的,这就是它的特殊性和优越性之所在。“五法”的“手眼身法步”,是借用武术中的术语,“手要疾、眼要快,身形敏捷,拳法熟练,举步进退得法。”是习武之人须达到的基本要求。但戏曲表演中的“手眼身法步”就不是这个意思了。戏曲前辈通过实践,归纳总结出表演的经验:“手为势、眼先引、身行气,法求准,步度尺寸稳。”这不是五件事,而是一件事,是完成每一个程式动作的过程和要求。在戏曲表演中“手”是最先表达程式目的的,如果在台上手都不知道往哪儿搁,其他就都谈不上了,所以“手为势”,表明程式动作的姿态。接下来是“眼”,“眼与心合”才能有神,有神才能具吸引力,“眼先引”就是“传神”。作为戏曲表演,眼不能传神,身段再漂亮也会失去动作的灵魂,给人以“只见技,不见艺”的感觉,演戏毕竟不是完成体操规范。“身行气”谈的是动作中的气息掌握,“气口”不是只有唱腔才有,形体动作也是一样的。气顺则力强,力强则身壮。气息运用是否合理,决定演员身体动作能否持久和准确。如果“气”跟不上了,什么技巧都成了奢谈,便做不到“唱念做打”自如,更无法产生程式美感和连贯性。“法求准”即规律,就是欲左先右、欲快先慢、欲扬先抑、欲进先退的对立统一。有了“姿态”、“神情”和“气息”作为保证,就可以谈方法和规律了。最后是节奏,即“步度尺寸”。“五法”融会贯通起来,才能达到程式动作的标准。所以,“手眼身法步”不是单独分项的基础技巧,而是一个表演的整体要求,只有符合这个要求,才能做到“圆、顺、美”。
“唱念做打”也好,“手眼身法步”也罢,是个有机的整体,渗透着中国戏曲艺术的戏剧观念和内涵,而不是纯技术层面的技巧。它是对表演提纲挈领的指导,我们不能也不该简单的认为只是谈“怎么拉云手”、“怎么转眼珠”、“怎么走台步”。说到底,“四功五法”确实是戏曲表演的基本功,但这“基本功”绝不仅是种种技巧的低层面问题,而是关乎程式表演理论高度的观念。解决真正意义上的“四功五法”,才能明白作为一个戏曲演员,应当如果去表演、怎样去塑造角色。
本贴由裘迷于2009年10月15日07:51:48在〖中国京剧论坛〗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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