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作家孙未为了维护《富人秀》的著作权,将上海现代人剧社推上了被告席。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孙未最终获赔1.5万元。
2006年3月1日,孙未与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签订 《图书出版合同》,专有出版她写的《富人秀》一书并约定了5年有效期。同年5月,出版社依约发行了《富人秀》第1版。全书由《富人秀》(又名《富人生活秀》)等六篇短文组成,封面注明“孙未著”。此前,《富人秀》等文曾在《申江服务导报》的《富人秀》专栏中刊载过。当时,专栏标题下方注明“文:孙未”。因认为上海现代人剧社排演的话剧《上流社会的腔调》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孙未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她拿出了经过公证的一系列网页、演出宣传册和首演录音等证据。
后一审法院以上海现代人剧社未经孙未许可擅自在该社演出的 《上流社会的腔调》话剧中使用孙未 《富人秀》等短文为由,判决上海现代人剧社赔偿孙未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面对这一判决,孙未却觉得,赔偿金额低了。于是,她以上海现代人剧社侵犯作品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为由,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了上诉。
上海二中院经审理后查明,《上流社会的腔调》在上海共演出八场,总收入为68180元。孙未虽与律所签订了《聘请律师合同》并约定在第一次开庭后三日内支付代理费30000元,但至今实际共支付律师调查费5000元。鉴于孙未对她因侵权所受损失及上海现代人剧社的侵权获利均无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并无不当。上海现代人剧社虽未经许可使用了孙未的作品,但该社通过“原著:孙未”的署名方式,表明了孙未是相关作品作者的身份。与此同时,上海现代人剧社对孙未的作品是完整使用,并不存在歪曲、篡改作品的情形。因认为上海现代人剧社没有侵犯孙未对涉案作品的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上海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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